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