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永新公司向员工发放《永新公司员工跟去新厂(c镇)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因经营原因将于2015年8月15曰从A区整体搬迁至8区C镇,希望各位同事能够继续在新厂工作。若不愿意,请在‘不愿意’选项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三十天通知的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去新厂(C镇)工作。2015年8月15曰,公司通知孙某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试题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经营场所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永新公司与孙某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所以永新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CD选项正确。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永新公司应该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题A选项错误。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出现,从而消灭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本题中,永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本题B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