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周某入职光谷公司管理岗,任工程部经理。后来公司因工作架构调整需要将周某调整到技术组任技术员,仍为管理岗,工作待遇不变。周某拒绝到岗,光谷公司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其6次警告依然未解决问题,遂解除其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案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岗位。就其合法性,应考量是否变更了劳动合同。据《劳动法》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故若变更合同(主要是工作内容的变更,以及薪酬待遇的变更),而未与劳动者协商,就会违法。本案中,调整岗位前后,均为管理岗,同为管理工作,应当认为未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待遇不变,应当认为未变更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待遇。总之,此类岗位调整不违法,D正确。
由上述分析可知,单位单方调岗是有条件的,故AB项表述过于绝对化;C项“调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是周某的主张,不应由公司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