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2011年8月1日尤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物流主管。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4000元,合同期限2年。2011年9月30日,甲公司以尤某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及业务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书面通知尤某解除劳动关系,因尤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本案的处理,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本案不合法之处:(1)用工起一个月后,仍未订立书面合同;(2)属于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超出了2个月试用期的限制。前者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后者只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影响试用期条款的效力,故D项最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