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甲礼花厂2020年3月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的成本为37.5万元,支付乙厂加工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当月缴付完毕。甲厂将加工收回的焰火的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焰火并在当月将其80%以分期收款的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本月收取货款的70%,余额在下月付清,当月对方未支付货款。甲厂另将剩余的20%A型焰火赠送给客户。则甲厂当月上述行为应缴纳的消费税合计是( )。(已知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1)委托方将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销售的,不征收消费税。
本题中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7.5+5)÷(1-15%)×60%=30(万元)<38(万元);因此甲厂应缴纳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
②甲厂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2)赠送给客户的20%的焰火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80%销售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计算纳税,本月约定收取36万元的70%。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税额的40%用于连续生产的,已纳税额可以抵扣。
因此,甲厂销售A型焰火应缴纳的消费税=36×70%×15%+(36÷80%×20%)×15%-7.5×40%=2.13(万元)
(3)甲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的合计数=1.2+2.13=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