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题干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2015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9万元、增值税1.53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试题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支付的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则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180+9+21=210(万元)。
【解题思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处理:
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对外出售、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本题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所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的成本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