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是(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动植物名称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