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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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简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李某自1997年5月10日起在深圳某知名企业甲打工,主要负责理货及搬运。2006年6月15日,该公司在仓储部办公室玻璃橱窗上张贴公告,主要内容是仓储部员工要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辞退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李某在公司的一再要求下于2006年6月28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甲公司上班。2007年5月16日,因公司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李某疲惫不堪,工作中三次贴错标签。甲公司以李某违反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为由将李某退回派遣公司。2007年7月12日,派遣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李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李某觉得收入不高,于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公司领导没有同意。一周之后,李某就被一家私营企业A招用,又与A订立了劳动合同。由于李某是公司的骨干技术人员,李某走后,原公司生产受到影响。于是公司领导与李某现在所在的A企业联系,希望让李某回公司工作,但A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原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李某和A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试分析:
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误差,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