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玻璃厂长期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仍未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三是要求被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已停止侵害;二、原告所诉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大气污染是动态的,无法确定大气污染是由被告一家企业造成的;三、对原告单方做出的鉴定评估意见不认可,原告所诉损害赔偿金额及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没有事实依据。 请问:
2016年5月6日夜间,B市环城河沿岸居民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部分居民认为毒气是附近的C制药厂产生的,于是群体围攻C制药厂,损毁机器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致使C制药厂停工。 经当地环保局调查,最终确认有毒气体来源于环城河水体。2016年5月初,D化工厂生产负责人姜某将该厂产生的超标污水(属于有毒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某物流公司赵某进行处理,每吨污水的处理费为500元,D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纪某对此表示同意。经调查确认:D化工厂通过赵某处理的污水达1600多吨。赵某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处置、排放D化工厂的污水,一是借帮助其他单位运送污水至处理单位之机,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D化工厂污水运送给不具备处理D化工厂污水能力的污水处理厂;二是将约200余吨的D化工厂污水直接排至环城河中。D化工厂污水正常的处理价格为每吨3400元,通过赵某处理污水,D化工厂少支出处理费达400余万元。该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城河水体治污费达313705余元,该事件还导致环城河沿岸10多名居民入院治疗。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