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假设杨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作为杨某任职条件之一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下列有关杨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论述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论述题)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诱使对方产生错觉,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行为属于()
冯某1992年6月与某机电集团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5月以来,冯某经常不到公司上班,同几个朋友做服装生意。由于这段时间生产经营不好,职工劳动量不饱和,公司对冯某的问题没有追究。1995年3月以后,该公司通过改革经营管理方式,生产形势开始好转,生产任务紧张,冯某再次请事假时,公司不予批准。冯某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公司以此为由,称冯某不服管理,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调解。调解过程中,冯某提出先由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后自己提出辞职请求的主张,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经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冯某和公司在调解书上签了字。1995年4月27日调解书送达冯某后,第二天冯某反悔,认为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找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恢复其劳动关系,被仲裁委员会驳回。6月8日冯某将此案起诉到了法院。
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200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完成劳动定额,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0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其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700元,低于当地每月8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后,王某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因此,2008年11月3日,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试分析以下问题:
2010年5月,李某去一家外企应聘,声称自己是某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于是以高薪聘请李某,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特别是在一项合同审查中,没有对该合同的重大纰漏提出法律意见,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公司于2010年12月了解到,李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主张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李某,1993年10月10日出生,于2007年11月10日与某农药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000元。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李某试用期为1年,从事农药包装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实行计件工资,若李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且厂方不退还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入厂押金。
金某于2008年6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时间分别是2008年6月27日至2009年6月26日、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6月26日。2011年6月初,公司以金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结婚并怀孕生子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金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试分析:
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2014年8月,韩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左手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为此,韩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陈某自1997年5月10日起在深圳某知名企业甲打工,主要负责理货及搬运。2006年6月15日,该公司在仓储部办公室玻璃橱窗上张贴公告,主要内容是仓储部员工要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辞退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陈某在公司的一再要求下于2006年6月28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甲公司上班。2007年5月16日,因公司工作量过大,工作时间过长,陈某疲惫不堪,工作中三次贴错标签。甲公司以陈某违反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为由将陈某退回派遣公司。2007年7月12日,派遣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