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于2015年1月10日破产。在对破产财产进行确认与处置时,发生如下情况:
(1)管理人经过全面财产清点,发现下列账实不符的事项: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8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盘亏在产品一批,成本为30000元。
(2)管理人收回应收票据58000元,账面余额为60000元,余款确定无法收回;收回应收账款600000元,账面余额为650000元,其中50000元确定已无法收回,作为坏账处理。
(3)管理人出售材料,账面价值为440000元,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