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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2013年9月12日,何某向黄某购买202只三线闭壳龟(又名金钱龟)准备进行人工养殖,约定由黄某派车从D县运往S市。当晚9时,途经D县东城镇路段时,被D县的执勤交警发现,即通知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下称森林分局),该分局派人将车及202只金钱龟扣押至D县林业局进行调查。何某及黄某均无法提交运输202只金钱龟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于是,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便以何、黄非法运输、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和《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于9月14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森林分局的公章,对上述二人罚款24万元。9月15日凌晨,森林分局将扣押的202只金钱龟放行。同日,森林分局要求D县海洋与水产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委托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司法、公安(包括林业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支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

综合题

1995年1月,朱某与樊某合伙开办某贸易有限公司。由公司出资,樊某经手购得一块荒地,面积3亩。1995年1月19日,A市B区C乡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政策作出《关于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该块荒地批复给樊某建房。后樊某退出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与朱某约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1997年7月,朱某在该地开发房产项目,并于同年7月28日与钟某签订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钟某承建房产开发工程。1998年因工程款纠纷,钟某向B区法院起诉朱某。B区法院受理后,于1999年4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朱某偿付钟某工程款等损失26万元。1999年8月16日,B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土地及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钟某。钟某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肖某。钟某持民事裁定书和钟某与肖某签订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向D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换证。D街道办事处于1999年8月25日作出同意征(占)用土地的批复,将原属樊某的3亩建房用地,换证给肖某。
(附: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