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的起点是( )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请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特殊的时限外,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是( )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其期限起始日是( )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是(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 )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 )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中核心部分是( )
2013年6月1日,农业部派出抽样人员对S公司(住所地A省B市C区某工业园)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在S公司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该公司生产的0.3%苦参碱水剂。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查测试中心检测,该产品中检出未经登记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2.8%),未检出有效成分苦参碱,S公司涉嫌生产假农药。
2015年4月13日,甲市A县政府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专门成立生猪管理办公室(临时性组织),并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一年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个体户李某长期从事生猪屠宰生意,一直未按文件规定办理生猪屠宰证。2016年8月11日,A县生猪管理办公室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位于A省B市的某外运物资经营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专门从事物资经销和运输的公司。2013年9月23日,甲公司向B市物价局书面举报,认为在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间,其委托B市火车站发运货物,B市中铁联运乙公司却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共计42万元,请求B市物价局迅速查处,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甲公司。B市物价局接受举报后,经调查甲公司举报属实,2013年11月10日,B市物价局对乙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并责令乙公司退回运费42万元给甲公司。
王某从1994年3月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没有为王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2013年1月王某已至退休年龄,但因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手续。2014年1月,王某向某公司所在地的甲省A市人力社保局投诉,要求A市人力社保局责令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A市人力社保局口头答复称,投诉人王某与某公司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截止期限是2008年1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投诉人王某要求查处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已经超过了时效。
王某于2010年10月30日在甲省A市人民医院做骨外科手术失败。实施手术者为张某。张某,2008年大学毕业后到A市人民医院骨外科工作,2009年9月参加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10年10月1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审批通过,2011年3月1日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王某认为张某在实施手术时,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应属非法行医,多次要求A市人民医院及张某赔偿其人身损害,双方争议未果。2011年6月1日,王某向甲省A市卫生局请求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A市卫生局于2011年7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张某直到2011年3月1日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非法行医。王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但在2011年8月王某因病情恶化死亡,留有妻子刘某和儿子王小小(19岁)。
邹某大学毕业后到A省B市人民医院骨外科工作。2018年8月,邹某通过了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0月20日,执业医师资格获审批通过。2019年3月1日,邹某领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9年1月30日,邹某给患者李某做骨外科手术,手术失败。李某认为邹某在实施手术时,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应属非法行医,多次要求B市人民医院及邹某赔偿其人身损害,双方争议未果。2020年5月15日,李某向A省B市卫生局请求认定邹某诊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B市卫生局于2020年6月15日给予书面答复,认为邹某直到2019年3月1日才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因为证件制作、上报验印有个过程,因此不能认定邹某诊疗行为是非法行医。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但在2020年6月20日,李某因病情恶化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李某有妻子汪某和儿子小李(14岁)。
2010年2月5日,A市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位于海滩路的甲药店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某种药品。该药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总经理是刘某。2010年2月10日,B县工商局和卫生局经调查取证后共同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对甲药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刘某代表药店向县工商局申请听证,但工商局以卫生局不同意为由,没有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