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1 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完成劳动定额,每月基本工资1000 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劳动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任务。但2008 年8 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劳动定额。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其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700元,低于当地每月820 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后,王某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因此,2008 年11 月3 日,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以下问题:
邵某2013年进入某民办高校任职英语教员,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3月学校以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个月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关系。随即停发了工资。邵某要求学校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学校以邵某未支付服务期违约的违约金为由拒绝办理。2015年7月,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学校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且赔偿损失。
名词解释:劳动合同的解除
某煤矿招收了50名井下作业工人,其中有20名工人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煤矿人事部门拿出事先印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内容有:第一、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第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三、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第四、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第五、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矽肺病,煤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赵某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2008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的手续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认为赵某未与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同时赵某涉嫌经济犯罪侵害了公司利益,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而不同意赵某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周某是某电器公司的工程师。2014年12月23日,某电器公司表示一周后双方之间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周某续约,通知其无需再上班,电器公司足额发放了周某12月份的工资。当日下午,周某到某医院体检,诊断结果是:“骨盆未见明显异常,右髋骨轻度骨质增生”,医嘱:“注意休息,避免过度活动。”周某随即向公司提出,其身患骨质增生,需要休息治疗,要求电器公司给予其2个月的医疗期,此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2014年6月5日,实创公司以郭某收受客户红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给郭某。郭某于2014年6月8日签收了该通知书。经查,郭某收受客户红包属实。2014年6月10日,郭某在医院检查妊娠反应阳性。郭某认为自己正处于怀孕期间,实创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申请劳动仲裁。
汪某于2008年6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汪某团队观念淡薄、创新意识不足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阚某2017年7月11日始入职某服饰公司,任商品主管。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约定阚某如果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阚某的劳动合同:…… (10)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2017年11月6日,公司向阚某发出《终止试用期证明》,告知其根据考勤记录,在2017年9月10日前有四次迟到,不符合公司的试用期录用条件,通知阚某2017年11月6日正式终止试用。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阚某已经怀孕。阚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金某于2015年8月入职甲公司,职务为一区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A市,月薪20000元,2018年9月,甲公司根据某咨询公司作出的方案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金某任职的一区经理岗位,成立了第一大区,经理由二区经理担任。金某的职务由一区经理变更为总经理办公室项目协调经理,工作地点由A市变更至B市,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2018年8月至10日期间,金某与甲公司双方多次邮件往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商谈,但没有达成一致。甲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A市上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问:
2017年2月21日,春天公司向卢某送达《关于卢某旷工和占用公司财产处罚通告》,载明卢某“连续旷工13 日,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去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拒还公司轿车,其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从即日起给予辞退处理”等内容。卢某认为春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应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保金及经济补偿金,故拒绝向春天公司返还轿车。经审理查明:卢某原系春天公司副总经理,春天公司2016年9月6日购买该车后,轿车登记在春天公司名下,随即交付卢某使用。问:
黄某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安泰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安泰公司通知黄某不续订劳动合同。黄某提出,因工作繁忙,其2016年与2017年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安泰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安泰公司认为,黄某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其休年休假,已经其本人同意,且该项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故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补偿。同时,安泰公司要求与黄某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方可同意黄某离职。黄某认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将严重损害其本人的权益,故未同意订立。安泰公司遂拒绝为黄某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8年8月6日,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安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补偿,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7年4月24日,广州申甬公司根据业务结构调整,作出《关于杨光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其到申甬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工作,级别待遇不变。张某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决定,既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未返回原岗位正常上班。2017年5月26日,申甬公司以张某自2017年5月4日开始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调岗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行为是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张某申请仲栽,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上述提示,回答下列问题:
2009年5月,王某到某建筑公司务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800元,每天工作9小时,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2009年8月,王某在施工中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0年5月,合同到期,公司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