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改革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关系的具体内容。
试述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关系的重构思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经历了三个阶段:1949〜1954年为第一阶段;1954〜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为第三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是由中央以较笼统性的法令形式加以规定。其划分的基本理念是:在确保中央集中权力的前提下允许地方享有部分权力。 在第二阶段,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其间,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关系曾经有过多次调整,这些调整集中体现在中央对地方权力的“两收两放”上。 在第三阶段,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变迁,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赋予中央政府极其广泛的行政职权,而对地方政府的职权没有明确划定。1982年宪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国务院共18项职权,对中央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也作了原则划分,这是以前的宪法所没有的。
我国未来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基本趋势之一是( )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权限表现为( )
简述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材料一:20世纪30年代,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主张“合作联邦主义”,联邦政府权力逐步扩大,州政府权力相应缩小。二战后,“合作联邦主义”继续推行,到20世纪50年代末,联邦财政补贴已占州和地方政府总开支的30%。60年代初,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创造性联邦主义”,使“合作联邦主义”发展到最高阶段。70年代后,“合作联邦主义”失宠,代之而起的是反对中央集权、主张权力下放的“新联邦主义”。进入20世纪80年代,里根总统积极推进“还权于州与地方”的改革,发展了“新联邦主义”。 材料二:英国自二战后,地方自治有削弱趋势,虽然有时也下放一些行政权力,但主要特点是扩大中央权力,1972年,《地方政府改革法》将地方政府的职能限于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管理,中央政府继续通过财政补贴保持对地方的控制。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在20世纪80年代采取了进一步的中央集权化措施,使地方的自主权受到更大约束,1997年工党执政后,又转向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强调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伙伴关系”,大规模下放行政权力。 材料三: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形成了高度集权体制。直到改革开放之前,虽然权力集中与分散有过多次反复,但这些调整始终是在高度集权框架内进行的。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宪法都赋予中央政府极其广泛的行政职权,而对地方政府的职权却没有明确界定。20世纪80年代初,为调动地方积极性,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94年,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关系上正式实行分税制,同时在地方推行“市管县”体制,突出中心城市的作用,赋予一些地方政府经济“特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