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始自()
根据我国《收养法》,以下属于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其无效的时间始自( )
根据我国《收养法》,导致收养无效的情形是( )
名词解释:无效收养行为
简述我国《收养法》中收养无效的原因。
2000年8周岁的丙被甲乙夫妇收养。5年后,甲乙生一子丁。2016年丙得知甲乙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甲乙逐渐疏远。2018年甲乙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丁。丙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丙经商多年,收入较多。现丁要求丙抚养,丙的生父母也要求丙赡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孙强(男)、刘芳(女)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孙强的姐姐孙倩因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婚后多年未育。孙倩和其丈夫非常喜欢孙强的小儿子孙伟(5周岁),他们与孙强、刘芳协商想收养孙伟,孙强夫妇考虑到孙倩经济条件较好而且是孩子的姑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同意将孙伟送养给孙倩,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孙倩夫妇对孙伟疼爱有加,百般关爱,孙伟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孙伟很顽皮,不好管教。2008年的一天,因孙伟(12周岁)经常逃学的问题,孙倩夫妇同孙伟发生激烈争吵,孙伟一气之下便跑回亲生父母家,孙倩夫妇多次找到孙强家想让孙伟回家,但孙伟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三个月后,孙强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孙倩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孙倩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孙强夫妇补偿他们几年间养育孙伟的抚育费用,孙强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孙倩夫妇有虐待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孙倩夫妇起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简述我国《民法典》收养编有关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简述我国《收养法》有关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
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在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中,属于选择程序的有( )
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
我国《收养法》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 )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甲可以收养乙的情形包括( )
我国《收养法》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