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3年夫妻二人收养了女儿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6年生下了儿子丁。200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2005年,乙与戊再婚,并与丁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 )
当代世界有些国家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制定了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准正的形式有( )
下列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说法正确的是( )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其应继份只为婚生子女的( )
按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分为( )
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对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有( )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 )
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说法正确的是( )
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
甲中年丧妻后靠打工抚养丙丁二子至结婚成家,一人独居生活。2013年,65周岁的甲经人介绍与55周岁未婚女子乙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不料遭到丙丁强烈反对,声称如甲乙登记结婚,丙丁将断绝与甲的父子关系。甲乙二人坚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缠身,不能再外出劳动,丙丁不闻不问。甲求助于村民委员会,后者召集丙丁,经过劝说、调解,丙丁二人达成按月轮换供养甲的协议。协议执行半年,丙丁再次对甲置之不理,甲重新独居,重病在床,无奈之下将丙丁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有赡养能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 )
以下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有( )
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表述正确的有( )
名词解释:同质人工授精
下列属于非婚生子女认领形式的有( )
采用不同形式使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经医疗技术手段,实施人工授精,由妻子怀孕分娩生育子女的方式是( )